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子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正使用電腦取財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1日108 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誤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於109 年3 月20日送達台灣桃園看守所,由被告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加計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至109 年4 月9 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09 年4 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