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吳禮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沒字第60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禮樹(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5 月、7 年6 月(共3 罪)、7 年7 月(共12罪)、7 年8 月(共5 罪)、7 年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7 年3 月(共3罪)、7 年4 月(共12罪)、7 年5 月(共5 罪)、7 年7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執字第16883 號、107 年度執沒字第6014號執行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就聲明異議意旨所稱,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之裁判,係指上述於主文中已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依上開說明,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從而,受刑人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