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陳福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福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福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於108 年9 月25日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應於108 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前揭收據及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