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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徐漢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奇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陳清奇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5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自得合併定刑,定刑時則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因此,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斟酌受刑人上開罪名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及情節,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其於科刑及執行歷程所顯示之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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