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具保人
- 李志宗
- 受刑人
- 楊婉婷 (年籍詳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5 號、101 年度聲字第1157號),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尋繹聲明異議人即具保人李志宗之上開聲明異議意旨,核諸其真意應係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㈠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5 號沒入其上開毒品案件具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裁定,於民國101年5 月15日所為之101 年度執他字第2220號沒入保證金之執行指揮;㈡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57號沒入其上開毒品案件具保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之裁定,於101 年5 月1 日所為之101 年度執他字第2044號沒入保證金之執行指揮等不服而提出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具保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縱使不服檢察官該沒保之執行指揮,亦不得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依上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雖與刑法之沒收有別,但此項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 條第2 項規定,既具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效力,即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23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雖以其於101 年2 月業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指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5 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所為督促被告到案審理、執行之通知均未合法送達於聲明異議人為由,認上開保證金之沒入顯非合法云云,然上開聲明異議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均經本院以上開裁定沒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對內與對外即生拘束之效力,縱有如聲明異議人所指之適法疑義,於未經以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前仍屬有效,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即難指為違法。是為具保人之權益,本院將具保人之聲請狀影本及本件裁定,函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審酌是否具有上開情狀,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