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游紅桃呂宜臻鄧瑋琪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漢翔

具 保 人 謝清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886、15887、17537、20351、22013、220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謝漢翔所涉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謝清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繳納,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6月12日訊問筆錄、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108年度偵字第17537號卷第68至75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0年12月3日、111年1月7日、同年2月11日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並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警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再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1年3月11日到庭行調查程序,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惟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上開期間被告更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可據。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