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
- 被告
- 王英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162號、90年度毒聲字第3704號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徒刑在案,顯屬一罪二判,爰聲請刑事補償。
二、但按①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②有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此觀諸刑事補償法第2 條第4 款之規定亦明。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並未經依法撤銷,聲請人亦未曾經檢察官或法院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為由而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核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