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

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

被告
王英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162號、90年度毒聲字第3704號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徒刑在案,顯屬一罪二判,爰聲請刑事補償。

二、但按①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②有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此觀諸刑事補償法第2 條第4 款之規定亦明。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並未經依法撤銷,聲請人亦未曾經檢察官或法院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為由而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核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