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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品翰
被告
郭政貿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佳怡律師
被告
藍詳智
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佳怡律師
被告
顏嘉谷
被告
廖柏翔
被告
江秉澤
被告
黃健智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被告
顏宏霖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被告
黃成瑋
被告
謝于勲
被告
蔡苰駿
被告
楊國慶
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泉勝律師
被告
范嘉偉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律師
被告
陳以萱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辰豪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律師
被告
沈孟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21日所為108 年度原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及編號13之「罪名及宣告刑」欄均應更正為如附件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及編號13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顯係誤漏,惟關於該等部分之論罪科刑業於理由欄中詳細論述,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件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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