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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怡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維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牛欄山陳釀白酒拾貳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維廉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38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經查扣之牛欄山陳釀白酒12瓶,係被告所有,且未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沒入處分,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4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4 項有關沒收同法前3 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之規定,則於106 年12月8 日修正、同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上開修正後菸酒管理法規定;是有關本案於106 年3 月11日所查獲輸入私酒之沒收,應適用上開修正後菸酒管理法規定。另上開修正後菸酒管理法規定係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所沒收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分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快遞專區倉單、派件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照片各1 份存卷可參,復有上開扣案私酒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私酒既係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酒,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4 項、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4項、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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