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被告自民國108 年3 月22日起至108 年3 月底止,係基於一業務侵占犯意,先後將其業務上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受任於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楊梅店而擔任乾貨部飲料課課長,負責掌管該店飲料、菸、酒之採購進貨與陳列銷售,其竟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之業務侵占犯行,將其掌管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侵占入己,且侵占之數量龐大,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均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金裝大衛杜夫香菸7毫克20PS │746包 │
├──┼────────────────┼───────┤
│ 2 │威仕(藍)香菸8毫克20PS │50包 │
├──┼────────────────┼───────┤
│ 3 │威仕(紅)香菸10毫克20PS │31包 │
├──┼────────────────┼───────┤
│ 4 │大衛杜夫香菸10毫克20PS │900包 │
├──┼────────────────┼───────┤
│ 5 │倫敦登喜路SL白l毫克20PS │90包 │
├──┼────────────────┼───────┤
│ 6 │倫敦登喜路SL藍7毫克20PS │37包 │
├──┼────────────────┼───────┤
│ 7 │倫敦登喜路SL紅10毫克20PS │90包 │
├──┼────────────────┼───────┤
│ 8 │樂迪藍香菸20PS │60包 │
├──┼────────────────┼───────┤
│ 9 │雲絲頓香菸-銀20PS │10包 │
├──┼────────────────┼───────┤
│ 10 │雲絲頓香菸-藍20PS │443包 │
├──┼────────────────┼───────┤
│ 11 │雲絲頓香菸-紅20PS │90包 │
├──┼────────────────┼───────┤
│ 12 │雲摩爾XS香菸20PS-藍 │1141包 │
├──┼────────────────┼───────┤
│ 13 │雲摩爾XS香菸20PS-紅 │306包 │
├──┼────────────────┼───────┤
│ 14 │峰香菸20PS │500包 │
├──┼────────────────┼───────┤
│ 15 │七星雙味晶球香菸20PS │9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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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七星1毫克香菸20PS │2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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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七星風藍硬盒20PS │99包 │
├──┼────────────────┼───────┤
│ 18 │七星天藍硬盒20PS │987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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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七星天藍軟包20PS │13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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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七星硬盒香菸20PS │1053包 │
├──┼────────────────┼───────┤
│ 21 │七星軟包香菸20PS │330包 │
├──┼────────────────┼───────┤
│ 22 │紅雙喜香菸20PS │15包 │
├──┼────────────────┼───────┤
│ 23 │金鹿5MG香菸20PS │6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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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金鹿10MG香菸20PS │50包 │
├──┼────────────────┼───────┤
│ 25 │金鹿8MG香菸20PS │10包 │
├──┼────────────────┼───────┤
│ 26 │馬爾斯長支8毫克香菸20PS │1100包 │
├──┼────────────────┼───────┤
│ 27 │馬爾斯M9 20PS │1172包 │
├──┼────────────────┼───────┤
│ 28 │長壽黃硬盒香菸20PS │121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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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長壽尊爵G7香菸 │1682包 │
├──┼────────────────┼───────┤
│ 30 │長壽尊爵G6香菸20PS │1669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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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長壽尊爵G3香菸20PS │1574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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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長壽尊爵GI香菸20PS │190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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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長壽尊爵G10香菸20PS │1925包 │
├──┼────────────────┼───────┤
│ 34 │長壽白軟包香菸20PS │1432包 │
├──┼────────────────┼───────┤
│ 35 │寶馬長支香菸7毫克20PS │29包 │
├──┼────────────────┼───────┤
│ 36 │寶馬長支香菸10毫克20PS │20包 │
├──┼────────────────┼───────┤
│ 37 │寶馬長支香菸1毫克20PS │80包 │
├──┼────────────────┼───────┤
│ 38 │寶馬香菸4毫克20PS │89包 │
├──┼────────────────┼───────┤
│ 39 │寶馬香菸7毫克20PS │13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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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倫敦登喜路精栽香菸4毫克20PS │4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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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倫敦登喜路精裁香菸7毫克20PS │14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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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五五五10毫克香菸20PS │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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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359號
被 告 王志明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明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 號遠百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楊梅店(下稱愛買楊梅店)乾貨部
飲料課之課長,負責掌管該店飲料、菸、酒之採購進貨與陳
列銷售,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王志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3 月22日起至同年
3 月底,在上址店內,將其保管如附表所示之2 萬餘包香菸
,自該店倉庫分批藏在該店俗稱「紅台」之推車內,再將「
紅台」移動至該店停車場旁之網購部門處放置,等網購部門
同事下班後,將「紅台」內之香菸取出,自停車場帶離該店
,並變賣謀利,以此方式分批將該等香菸侵占入己。嗣於10
8 年4 月9 日,該店店長孫偉宏查覺有異,請該店乾貨部部
長謝揚山盤點庫存後發現短少,經孫偉宏質問後,王志明乃
坦承上情。
二、案經孫偉宏、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王詩瑋
律師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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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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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王志明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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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孫偉宏於警詢及本│其於108 年4 月9 日,發現│
│ │署偵查中之證述 │愛買楊梅店短少如附表所示│
│ │ │香菸,經質問被告後,被告│
│ │ │坦承上開犯行。 │
├──┼───────────┼────────────┤
│ 3 │愛買楊梅店108 年3 月21│愛買楊梅店於108 年4 月9 │
│ │日香菸盤點報表、盤點卡│日,經盤點發現短少附表所│
│ │、108 年3 月22日至108 │示香菸之事實。 │
│ │年4 月3 日香菸進貨表、│ │
│ │108 年3 月22日至108 年│ │
│ │4 月3 日香菸進貨表、10│ │
│ │8 年3 月22日至108 年3 │ │
│ │月21日香菸銷售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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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愛買楊梅店平面圖及模擬│證明被告上開侵占附表所示│
│ │路線圖各1份 │香菸之手法。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
被告自108 年3 月21日至108 年3 月底止間數次侵占行為,
具有時空密接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
告所侵占之附表所示香菸,雖未扣案,惟屬於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葉詠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生泰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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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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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裝大衛杜夫香菸7毫克20PS │746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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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威仕(藍)香菸8毫克20PS │50包 │
├──┼────────────────┼───────┤
│ 3 │威仕(紅)香菸10毫克20PS │31包 │
├──┼────────────────┼───────┤
│ 4 │大衛杜夫香菸10毫克20PS │900包 │
├──┼────────────────┼───────┤
│ 5 │倫敦登喜路SL白l毫克20PS │90包 │
├──┼────────────────┼───────┤
│ 6 │倫敦登喜路SL藍7毫克20PS │37包 │
├──┼────────────────┼───────┤
│ 7 │倫敦登喜路SL紅10毫克20PS │9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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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樂迪藍香菸20PS │6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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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雲絲頓香菸-銀20PS │1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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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雲絲頓香菸-藍20PS │44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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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雲絲頓香菸-紅20PS │9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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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雲摩爾XS香菸20PS-藍 │114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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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雲摩爾XS香菸20PS-紅 │306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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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峰香菸20PS │5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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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七星雙味晶球香菸20PS │9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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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七星1毫克香菸20PS │2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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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七星風藍硬盒20PS │99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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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七星天藍硬盒20PS │987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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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七星天藍軟包20PS │13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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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七星硬盒香菸20PS │105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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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七星軟包香菸20PS │33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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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紅雙喜香菸20PS │1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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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金鹿5MG香菸20PS │6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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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金鹿10MG香菸20PS │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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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金鹿8MG香菸20PS │1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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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馬爾斯長支8毫克香菸20PS │11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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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馬爾斯M9 20PS │117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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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長壽黃硬盒香菸20PS │121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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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長壽尊爵G7香菸 │168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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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長壽尊爵G6香菸20PS │1669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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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長壽尊爵G3香菸20PS │1574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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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長壽尊爵GI香菸20PS │190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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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長壽尊爵G10香菸20PS │192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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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長壽白軟包香菸20PS │143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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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寶馬長支香菸7毫克20PS │29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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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寶馬長支香菸10毫克20PS │2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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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寶馬長支香菸1毫克20PS │8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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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寶馬香菸4毫克20PS │89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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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寶馬香菸7毫克20PS │13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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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倫敦登喜路精栽香菸4毫克20PS │4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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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倫敦登喜路精裁香菸7毫克20PS │14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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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五五五10毫克香菸20PS │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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