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5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凌華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訴即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被告凌華興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6 日宣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3 月13日繫屬本院,此有加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收文日期為「108 年3 月13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3 月13日桃檢坤荒108 偵5948字第1089016965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7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