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8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政斌
- 被告
- 莊禮榮
- 被告
- 羅傢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政斌及莊禮榮、羅傢豪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儷灣經典旅館511 號房內,因故發生爭執,黃政斌乃持摺疊刀1 把( 未扣案) 揮舞,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腳毆打莊禮榮、羅傢豪,復以前開摺疊刀之非刀刃之堅硬部位敲擊羅傢豪。莊禮榮、羅傢豪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以拳腳及不詳堅硬物體( 未扣案) 毆打黃政斌,渠三人乃以此方式互毆,致莊禮榮受有左腳挫傷併瘀傷,羅傢豪受有右手第五掌閉鎖性骨折、右手挫傷併擦傷之傷勢,黃政斌則受有鼻部撕裂傷5 公分、頭皮開放性傷口1 公分之傷勢。因認被告黃政斌及莊禮榮、羅傢豪,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黃政斌、莊禮榮、羅傢豪,被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3 人均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政斌及告訴人莊禮榮、羅傢豪,均分別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