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9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凌華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4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訴即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 號被告凌華興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1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3 月6 日宣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4 月22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審卷所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收文日期為「108 年4 月22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22日桃檢東荒108 偵4860字第1089029446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