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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0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世昌簡方毅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9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凌華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4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訴即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 號被告凌華興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1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3 月6 日宣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4 月22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審卷所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收文日期為「108 年4 月22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22日桃檢東荒108 偵4860字第1089029446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562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0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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