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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769 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審簡字第769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益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

郭益成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郭益成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始任職永興包材有限公司(下稱永興公司),擔任送貨員,於翌(3 日)日其陪同駕駛貨車同為送貨員之胡宸碩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共新臺幣(下同)38,58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趁與胡宸碩共同下車購買午餐時,藉機上車取物,將由胡宸碩所保管置於車上背包內之部分貨款即31,140元竊取後隨即離去。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益成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胡宸碩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估價單23張。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320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郭益成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拿了31,140元是由告訴人胡宸碩自己保管,伊只是陪同告訴人去收的,伊當時沒有經手錢,伊是竊取告訴人之錢等語(參本院卷第38-39頁),而告訴人胡宸碩於警詢時亦已表示:郭益成與伊一起去送貨,貨款是由伊保管等語(參偵卷第6頁),足徵上開貨款未由被告持有,是被告非屬從事業務之人而侵占持有之物,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取走告訴人所保管之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即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利用剛任職工作之機會恣意竊取告訴人財物之行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惟尚未賠償予告訴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現金31,140元,為被告因犯罪所取得之物,且迄今未返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然因上開物品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客戶名稱         │ 實際收款金額 │
├───┼────────────┼───────┤
│  1   │上野烤肉飯              │     780 元   │
├───┼────────────┼───────┤
│  2   │轉角早餐店              │    4,570元   │
├───┼────────────┼───────┤
│  3   │活力Bar 早餐吧          │    2,320元   │
├───┼────────────┼───────┤
│  4   │湯包(龍宮街)          │    1,560元   │
├───┼────────────┼───────┤
│  5   │樂樂堡(龍東路)        │    1,700元   │
├───┼────────────┼───────┤
│  6   │橙堡早午餐              │     780 元   │
├───┼────────────┼───────┤
│  7   │早安美之芝城(中山東路)│     555 元   │
├───┼────────────┼───────┤
│  8   │亞米漢堡(龍昌)        │    1,370元   │
├───┼────────────┼───────┤
│  9   │永和豆漿(中山東路)    │    2,260元   │
├───┼────────────┼───────┤
│  10  │壹品香快餐(日新路)    │    2,150元   │
├───┼────────────┼───────┤
│  11  │幸福廚房(華美1 路)    │    1,100元   │
├───┼────────────┼───────┤
│  12  │八方來麵食館            │     820 元   │
├───┼────────────┼───────┤
│  13  │福緣速食(榮民路)      │    1,220元   │
├───┼────────────┼───────┤
│  14  │漢堡大師(元智店)      │     755 元   │
├───┼────────────┼───────┤
│  15  │吉村咖哩飯              │    1,100元   │
├───┼────────────┼───────┤
│  16  │晨新早餐店              │    1,200元   │
├───┼────────────┼───────┤
│  17  │斗六嘴大王(內壢長春路)│    2,570元   │
├───┼────────────┼───────┤
│  18  │瑞麟美又美(復華9 街)  │    1,130元   │
├───┼────────────┼───────┤
│  19  │鬥茶(萬能店)          │    1,800元   │
├───┼────────────┼───────┤
│  20  │墨爾漢堡(大仁街)      │    1,250元   │
├───┼────────────┼───────┤
│  21  │墨爾漢堡(大仁街)      │    1,450元   │
├───┼────────────┼───────┤
│  22  │267 飯店                │    4,180元   │
├───┼────────────┼───────┤
│  23  │壹品香快餐(龍昌路)    │    1,960元   │
├───┼────────────┼───────┤
│      │         合計           │   38,5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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