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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文賢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逃亡之理由自民國108 年4 月30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於108 年5 月24日宣示判決,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 年5 月29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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