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文賢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逃亡之理由自民國108 年4 月30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於108 年5 月24日宣示判決,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 年5 月29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