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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何宇宸

原告
宋林鳳蘭
被告
徐緁妡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緁妡被訴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宋林鳳蘭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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