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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蕭世昌馮浩庭簡方毅

原告
林春富 年籍詳卷
被告
簡榮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3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林春富於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29號竊盜案件,對於被告簡榮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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