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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陳愷璘曾雨明

原告
林詹玉環
被告
廖威龍
被告
盈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振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7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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