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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子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正使用電腦取財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1日108 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誤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於109 年3 月20日送達台灣桃園看守所,由被告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加計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至109 年4 月9 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09 年4 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