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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家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梁家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6 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5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40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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