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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禮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沒字第60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禮樹(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5 月、7 年6 月(共3 罪)、7 年7 月(共12罪)、7 年8 月(共5 罪)、7 年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7 年3 月(共3罪)、7 年4 月(共12罪)、7 年5 月(共5 罪)、7 年7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執字第16883 號、107 年度執沒字第6014號執行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就聲明異議意旨所稱,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之裁判,係指上述於主文中已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依上開說明,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從而,受刑人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明異議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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