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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1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致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致宇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書記載「108 年度聲字第1032號」應為誤繕,應予更正。)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108 年12月6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272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1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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