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施育傑許容慈張家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宏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 月17日94年度訴字第232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案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宏龍前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2323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並稱此案件為本案案件) 論以聲請人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 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訴字第621 號案件受理,惟聲請人隨後撤回上訴,本案判決遂於95年3 月6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為聲請本案判決再審之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案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再審狀」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應以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即: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㈡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㈢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㈣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㈤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㈥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准許之。另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㈡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再審狀」內容,雖有記載「一時之下就被送去警局被作筆錄」、「黃明雄的驗傷報告」、「我才發覺黃明雄不是我打死的」等節,然經本院調取本案案件卷宗,確認本案被害人黃明雄之死因鑑定結果確為因為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1 份可參(相字卷第60頁至第63頁) ,與本案判決認定之被害人死因並無違誤(見本院訴卷第57頁背面) ;又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於本案案件所作警詢筆錄,其內所記載聲請人接受警察詢問之緣由,係員警於94年9 月28日早上7 時許,先至聲請人所在之土地公廟尋得聲請人,聲請人隨後至警局接受詢問(偵卷第7 頁至第16頁) ,就此亦未見有何影響本案判決基礎之處;又本案判決亦說明自聲請人於94年9 月25日凌晨1 時許毆打被害人頭部後,至同日上午6 時許證人周泰中見被害人呻吟吐血遂向他人求救,隨即將被害人送醫,被害人於同年月26日下午2 時不治身亡等節明確,並以此作為認定聲請人本案犯行之基礎,而本案判決此處認定亦無前後扞格之處;況且聲請人亦未說明前開記載內容是如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法定再審事由,足認聲請人提出之「再審狀」並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提出任何足以指明再審事由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案再審之聲請,顯與法定程式不符。

㈢綜上,聲請人本案聲請再審有前揭所示不合法定程式之處,違背再審程序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再審聲請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