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淑英
- 選任辯護人
- 游嵥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陳淑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淑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而被告之辯護人雖於111年3月21日為被告之利益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