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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4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張家豪

上訴人
即被告
温証皓
選任辯護人
楊珮君律師

張旭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証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温証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收受判決後(回證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4號卷三、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卷三),雖於同年3 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10 年3月29日,是被告應於同年4月18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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