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家律師
- 被告
- 吳金泉
林月廷
郇金鏞
王祥池
陳建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劉家祥(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