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清輝
- 訴訟代理人
- 范振中律師
- 被告
- 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春明
- 被告
- 李智堯
簡玉麵
李素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賴冠喻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
賴冠融
黃愉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矚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