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張美月
- 原告
- 林滿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吳金泉
林月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劉家祥(主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林月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劉家祥(主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