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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7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啟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含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高唐」之記載,均更正為「高啟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含附件)內有關被告姓名「高唐」,應係「高啟唐」之誤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