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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何宇宸林慈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第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9 年2 月23日中午1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之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火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9 年2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553 巷與健行路口,為警盤查查獲,始悉上情。

(二)於109 年3 月31日上午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火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與大昌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子磅秤1 個。因認被告就上揭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09 年8 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劉美香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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