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明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第2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明頎於民國109 年3 月8 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再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3 月9 日晚間11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 段150 巷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68公克、3.93公克),因認被告葉明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葉明頎業於109 年8 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