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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美香呂曾達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明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第2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明頎於民國109 年3 月8 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再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3 月9 日晚間11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 段150 巷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68公克、3.93公克),因認被告葉明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葉明頎業於109 年8 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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