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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9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3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成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3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成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成和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於108 年3 月11日確定;其另於緩刑期內即109 年2 月24日更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本院於109 年9 月4 日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2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9 年10月7 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於108 年3 月11日確定在案,復於109 年2 月24日更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本院於109 年9 月4 日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2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且於109 年10月7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可堪認定。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未能慎行以遵守法紀,竟又於緩刑期間內,再為同樣之犯行,可徵其漠視法令,未知警惕,足認上揭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9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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