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 原告
- 楊戴玉琴
- 被告
- 陳在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