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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為丕陳華媚曾雨明

原告
王金葉
被告
陳正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7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末以,原告王金葉109 年11月2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狀載「代理人楊金水」,然並未附任何委任書,該項指定訴訟代理人乃屬無效,併此指明。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8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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