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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耀輝因竊盜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5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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