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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江德民吳天明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政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政宏前次覓保無著,爰再次聲請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森林法案件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惟本件業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