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109 年度執字第9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偉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偉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江偉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江偉達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情節、間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受刑人經詢未回覆意見,本院卷15、17頁),衡酌其特別預防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危害│ │ │妨害教育召集罪) │安全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一日。 │000 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6.06.14(後2日)│106.01.29 (「一覽│ │ │ │表」誤載為105.10. │ │ │ │13 ) │ ├──────┼─────────┼─────────┤ │偵查案號 │新竹地檢106 偵1232│桃園地檢106 偵2900│ │ │5 、12356 │5 │ ├───┬──┼─────────┼─────────┤ │最後事│法院│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107竹簡53 │108 易429 │ │ │ │ │ │ │ ├──┼─────────┼─────────┤ │ │判決│107.02.27 │109.02.17 │ │ │日期│ │ │ ├───┼──┼─────────┼─────────┤ │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決 ├──┼─────────┼─────────┤ │ │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判決│107.04.02 │109.03.18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註 │新竹地檢107 執3251│桃園地檢109 執9038│ │ │(107 執緝918 ,已│ │ │ │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