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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昭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富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富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羽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於102 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7600 號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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