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怡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怡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怡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怡忠於108 年4 月2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7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1 月3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1 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40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