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辰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7月13日 │ 108年9月7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新北地檢109 年度 │ 桃園地檢108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144 號 │ 毒偵字第5764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108 年度桃原簡字 │ │ │案 號│109 年度原簡字第33號│ 第308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 109年5月18日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108 年度桃原簡字 │ │ │案 號│109 年度原簡字第33號│ 第308 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9年6月16日 │ 109年6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