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煜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煜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煜棠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罪名、犯罪類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之異同及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