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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澤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澤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澤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8 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019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 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2月2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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