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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1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109 年度執字第160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黃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黃英傑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施用毒品之成癮性質)、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一日。  │000 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8.01.23         │109.04.23         │
├──────┼─────────┼─────────┤
│偵查案號    │桃園地檢108 毒偵  │桃園地檢109 毒偵  │
│            │2977              │2700              │
├───┬──┼─────────┼─────────┤
│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108桃簡2689       │109桃簡1839       │
│      │    │                  │                  │
│      ├──┼─────────┼─────────┤
│      │判決│109.03.30         │109.07.10         │
│      │日期│                  │                  │
├───┼──┼─────────┼─────────┤
│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決    ├──┼─────────┼─────────┤
│      │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判決│109.05.06         │109.08.19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9 執8870│桃園地檢109 執    │
│            │(已執畢)        │1601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1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