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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6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天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TEO CIA MEI

具 保 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君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OCIA MEI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聲請書誤載為8元,應予更正),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TEO CIA MEI 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8 萬元,由具保人龔君彥律師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9年6 月18日以109 年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聯絡地址傳喚、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函、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送達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票送達證書及刑事被告保證書上具保人之地址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6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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