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74號
- 聲明異議人
- 受刑人
- 袁秉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7 年度執更字第97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袁秉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核准假釋,嗣於民國106 年間再犯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假釋因而被撤銷,惟依釋字第796 號解釋意旨,受刑人因另犯輕罪被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年3 年6 月之刑期,有違公平、比例原則,為此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對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則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其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撤銷本院90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與另案恐嚇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0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而受刑人於96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於104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受刑人於106 年間,因犯加重竊盜未遂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致被撤銷前揭假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執更字第979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3 年6 月等節,有上開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更字第979 號執行指揮書實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104 年度聲字第3053號裁定所諭知之罪刑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受刑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