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MASRUDIN(中文名:阿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蔡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MASRUD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蔡宗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108 年12月3日出境後迄未返台,且行方不明,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9 年10月14日下午2時20分到庭,且本院之傳票已合法送達予具保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庭,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