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SAVANNAH BERMA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肆瓶(淨重合計壹仟零捌拾叁點壹捌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容器瓶子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AVANNAH BERMAN 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0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2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4 瓶(即淨重473 公克之包裝1 瓶、淨重236 公克之包裝3 瓶),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0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高檢署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2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4 瓶,經法務部調查局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合計1,083.18公克(計算式:429.82公克+653.36公克=1,083.18公克),有該局調科壹字第10723206910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2 紙附卷可稽,足認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瓶子4 只,因其等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