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羽涵
張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羽涵、張怡婷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 年度偵字第4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 年7 月20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6385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面額新臺幣(下同)500 元紙鈔(票號:FT958552YB)1 張,經送請鑑定後確屬偽造,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9 年4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156100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 份等附卷可稽(聲沒字卷第6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羽涵、張怡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1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4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 年7月20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6385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附卷可稽(偵卷第119至120 頁、第125 頁)。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 張,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足憑(偵卷第103 頁至109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 張,依刑法第200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品 項 │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 鑑 定 結 果 │ │ │ │單或目錄表│字號 │ │ ├───┼───────┼─────┼──────┼───────────────────┤ │ 1 │新臺幣伍佰元紙│109 年度偵│109 年度保字│一、經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 │ │鈔 1張(號碼:│字第4163號│第2323號(偵│ 鑑定結果:送鑑證物經檢驗後,其紙張│ │ │FT958552YB) │卷第57頁 │字卷第95頁)│ 、油墨、印刷等安全防偽特徵與本局檔│ │ │ │ │ │ 存樣張不符,研判係偽鈔。 │ │ │ │ │ │二、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 │ │ │ │ │ 9 年4 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156100 │ │ │ │ │ │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偵字卷第103 │ │ │ │ │ │ 頁至第109 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