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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愷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羽涵

      張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羽涵、張怡婷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 年度偵字第4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 年7 月20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6385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面額新臺幣(下同)500 元紙鈔(票號:FT958552YB)1 張,經送請鑑定後確屬偽造,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9 年4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156100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 份等附卷可稽(聲沒字卷第6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羽涵、張怡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1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4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 年7月20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6385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附卷可稽(偵卷第119至120 頁、第125 頁)。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 張,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足憑(偵卷第103 頁至109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 張,依刑法第200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品    項     │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           鑑   定  結  果            │
│      │              │單或目錄表│字號        │                                      │
├───┼───────┼─────┼──────┼───────────────────┤
│  1   │新臺幣伍佰元紙│109 年度偵│109 年度保字│一、經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
│      │鈔 1張(號碼:│字第4163號│第2323號(偵│    鑑定結果:送鑑證物經檢驗後,其紙張│
│      │FT958552YB)  │卷第57頁  │字卷第95頁)│    、油墨、印刷等安全防偽特徵與本局檔│
│      │              │          │            │    存樣張不符,研判係偽鈔。          │
│      │              │          │            │二、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
│      │              │          │            │    9 年4 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156100 │
│      │              │          │            │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偵字卷第103 │
│      │              │          │            │    頁至第109 頁)。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