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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12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1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家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家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被告羅家笙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貿然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忽視不得酒後駕車之誡令規範,且被告前於民國109 年3月1 日因飲用啤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遭警攔檢盤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以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9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1 份在卷可參,雖此部分因尚未確定而不構成累犯,然衡以其於前案酒後駕車遭查獲僅相隔25日又再為酒後駕車之本案,其素行難認良好,實應嚴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實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工、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美香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487號
被      告  羅家笙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
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家笙自民國109 年3 月26日下午1 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
    2 時10分許止,在桃園市觀音區電廠二路某工地飲用啤酒,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 時10分許,自該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下
    午2 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前,
    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下午2 時50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家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以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12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