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 原告
- 朱庚發
- 原告
- 姜慶鳳
- 訴訟代理人
- 曾學立律師
- 被告
- 傅尚楷
- 被告
-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傅尚楷過失傷害請求損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詹金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秀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該誤寫不影響原裁定之意旨,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