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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虹翔徐雍甯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告
朱庚發
原告
姜慶鳳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被告
傅尚楷
被告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傅尚楷過失傷害請求損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詹金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秀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該誤寫不影響原裁定之意旨,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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